
报告会现场


高海教授作学术报告

王晓勇院长主持报告会

王晓勇院长主持报告会
本网讯(通讯员 法律系)11月15日下午,我院特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为师生作“民法典中农村土地制度的司法适用——以第343条、第363条为例”主题报告会。院长王晓勇,副院长杨红朝以及法律系师生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王晓勇主持。
王晓勇代表文法学院师生对高海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并介绍了高海的学术成就。
本次主题学术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之参照适用条款的司法适用,第二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转介条款的司法适用。
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之参照适用条款的司法适用讲授中,高海教授指出“参照适用”的规范意旨、承包经营、适用范围、参照对象、法律效果。第一,规范意旨能够弥补法律漏洞、避免法律条款重复以及为未来的改革预留变通空间。第二,承包经营的类型区分为所有权上派生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以及1998年《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土地问题的批复》明确实践中以其他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案例。第三,指出学界对于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承包经营的争论以及实务中对于肯定承包经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具体适用。第四,基于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结合,以五年为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债权与物权的不同认定;同时,基于所有权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未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只有债权效力,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效力。第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派生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结合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四权分置”的法律效果。
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转介条款的司法适用讲授中,高海教授提出以下观点。首先,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见解,因购买者是否为城镇居民或本集体农民,法机关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认定。通过《民法典》363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转化为《民法典》153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此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该情形,形象阐述转介条款的具体应用。其次,根据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处理的司法见解,得出两种类型化的处理模式。一种是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仅判定无效,不对后续问题进行裁判;另一种是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无需双方返还。最后,高海教授强调案例实证研究以及类型化的重要性,启示大家通过对案例的总结与梳理,发现实践中的难点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此作为研究的创新方向。
本次报告会形象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法律滞后性与实践问题突出性中的不同抉择。有利于引导我院师生在实践中,探索学术研究方向,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王晓勇代表文法学院师生对高海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并介绍了高海的学术成就。
本次主题学术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之参照适用条款的司法适用,第二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转介条款的司法适用。
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之参照适用条款的司法适用讲授中,高海教授指出“参照适用”的规范意旨、承包经营、适用范围、参照对象、法律效果。第一,规范意旨能够弥补法律漏洞、避免法律条款重复以及为未来的改革预留变通空间。第二,承包经营的类型区分为所有权上派生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上分置的承包经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以及1998年《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土地问题的批复》明确实践中以其他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案例。第三,指出学界对于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承包经营的争论以及实务中对于肯定承包经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具体适用。第四,基于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结合,以五年为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债权与物权的不同认定;同时,基于所有权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未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只有债权效力,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效力。第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派生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结合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四权分置”的法律效果。
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转介条款的司法适用讲授中,高海教授提出以下观点。首先,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见解,因购买者是否为城镇居民或本集体农民,法机关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认定。通过《民法典》363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转化为《民法典》153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此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该情形,形象阐述转介条款的具体应用。其次,根据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处理的司法见解,得出两种类型化的处理模式。一种是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仅判定无效,不对后续问题进行裁判;另一种是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无需双方返还。最后,高海教授强调案例实证研究以及类型化的重要性,启示大家通过对案例的总结与梳理,发现实践中的难点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此作为研究的创新方向。
本次报告会形象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法律滞后性与实践问题突出性中的不同抉择。有利于引导我院师生在实践中,探索学术研究方向,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